李莉堅稱自己是“被替考”的,是有人想加害于她。面對學校的開除決定,她選擇和母校對簿公堂。
近日,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(qū)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校方沒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李莉與被抓男生之間存在替考行為,判決撤銷開除學籍處分決定。
女大學生
休假期間被開除學籍
今年22歲的李莉2006年9月考入鄭州航空工業(yè)管理學院法律系。2011年12月下旬,李莉因找工作需要回到老家河南省周口市。2012年春節(jié),放假結束后回到學校上學。
然而,等待李莉的卻是一紙開除學籍決定。鄭州航院以她于2011年12月29日上午參加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》考試時找他人替考為由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按學校規(guī)定,參加考試必須攜帶身份證、準考證才能進入考場,且需經過監(jiān)考老師審查核對無異議后,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。李莉認為,自己在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》考試前已回老家周口市,根本不在學校。本人的身份證、準考證由自己隨身攜帶保管,不可能有他人代替考試。
李莉立即向學校申訴,要求組織聽證,并對學校的開除行為提出一連串的質疑:替考人的身份情況、替考人進入考場攜帶的什么證件、替考發(fā)現(xiàn)后扣留的什么手續(xù)、扣留替考人的手續(xù)是否與李莉有直接關系、李莉與替考人是否存在委托代為考試關系、有沒有現(xiàn)場監(jiān)控錄像等情況。
學校最終沒有組織聽證,直接維持了之前的處分決定。李莉認為,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,明顯認定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且程序嚴重違法,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告對原告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。
鄭州航院
開除決定證據確鑿
被告席上的鄭州航院,向法庭提供了開除李莉學籍的證據,并提出:“2011年12月29日,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試,被監(jiān)考老師查獲。2012年1月4日,李莉向學校提出申辯,認可考試當日本人不在鄭州,但否認找人代替考試。而替考人明確承認是由同學介紹替李莉考試,且有替考試卷以及《鄭州航院考試違紀情況說明表》相互印證的情況下,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試的證據是充分的,其申辯理由不能成立。”
鄭州航院稱,根據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以及倡導誠信的時代要求,該院將學校的各種規(guī)章制度匯編成《學生手冊》,人手一冊向新生發(fā)放并組織學習,故每個學生對考試作弊的處罰規(guī)定都是清楚的。當查明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試這一嚴重考試作弊行為后,學校根據《鄭州航空工業(yè)管理學院考務工作實施細則》以及《鄭州航空工業(yè)管理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(guī)定》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,依據是充分的。
鄭州航院堅持認為,學校作出《關于給予李莉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》證據確鑿,適用法律、法規(guī)正確,符合法定程序,依法應予維持。原告李莉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不能成立。
一審法院
認定替考證據不足
法庭根據雙方的證據最后確認這樣的事實:2011年12月29日上午,在鄭州航院組織的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》考試中,一名自稱叫“王帥”的男生持名為“李莉”的學生證以“李莉”的名字到該校處參加該科考試。監(jiān)考老師發(fā)現(xiàn)后當即報告了學校。當日,“王帥”出具一份說明,內容為“我由同學介紹,到此校考試,考生李莉”。學校即以李莉有由他人代替考試行為為由,于2011年12月30日向李莉家人送達《鄭州航空工業(yè)管理學院學生違規(guī)處理告知書》。李莉強調自己因事不在鄭州,從未想過找人替考。因在校期間與其他同學鬧過矛盾,李莉懷疑系有人故意報復。
鄭州市二七區(qū)法院經審理認為,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、遵守學生行為規(guī)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。被告鄭州航院認為原告李莉在2011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組織的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》考試中由他人代替考試,違反考試紀律,但被告提供的證據中自稱“王帥”的男生持有的學生證性別為男性,而原告李莉的性別為女性,被告未提供“王帥”的相關身份證明,其提供的“王帥”的照片不能據以認定此人的身份,“王帥”所寫的說明亦不能證明其身份,不能證明原告與“王帥”之間存在替考行為。
法院以此認定,鄭州航院認為原告有由他人代替考試的行為證據不足,所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缺乏事實依據,依法應予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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